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再 抗告 人 李鍹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1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鍹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至所指符合再抗告規定一節,係誤解法律規定。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