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