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抗 告 人 劉文智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駁回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又檢察官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劉文智所犯各罪,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嗣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29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抗告人以上開裁定有責罰不相當情形為由,因認檢察官上開執行為違法或不當,而聲明異議。惟查檢察官既係依裁判而執行,且抗告人僅泛詞指摘檢察官執行違法、不當,因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僅執聲明異議意旨相同之說詞,以及定應執行刑之理論或其他個案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就原裁定詳為論敘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難認有據。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主辦)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