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再 抗告 人 李昀龍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昀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4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