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46號抗 告 人 蘇垂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蘇垂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54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99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