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47號再抗告人 林育慶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3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