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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5號再 抗告 人 張威欽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威欽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主辦)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