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53號抗 告 人 吳政治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吳政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69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20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