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4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56號抗 告 人 黃建彰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並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所謂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嶄新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顯著性、明白性)」,以兼顧法安定性與遭誤判被吿之救濟保障。又上揭條款所稱「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業已揭示明確;若法律僅規定「減輕其刑」者(如刑法第19條第2項),縱有未經原確定判決為實質評價取捨之減輕其刑事實,仍無從聲請再審。至量定宣告刑之情狀事實,更非屬前述「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之情形。另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其立法理由係為填補再審聲請人於證據取得能力上之不足,由法院協助取得一般私人難以取得之相關證據,以證明確有其主張之再審事由,從而,依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者,法院認定有無調查之必要時,應以該等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是否具有「新規定」,以及其待證事實是否具備「確實性」為準。

二、本件原審於通知抗告人黃建彰到場並聽取意見後,認其雖對於原審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之聲請再審意旨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判決係綜合抗告人之供述、證人即現場目擊者劉俊延等人之證詞,佐以通常保護令裁定、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現場勘察照片、一審勘驗被害人即抗告人母親周春綢墜落馬路處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員警密錄器畫面與截圖、同日現場模擬畫面、抗告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錄影畫面等勘驗筆錄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參互斟酌判斷後,詳為敘明抗告人之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據以認定抗告人確有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違反保護令之直接故意而為本案犯行,並就抗告人及辯護人所辯內容逐一指駁,並說明本案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理由,而維持第一審判處抗告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原審並已調閱本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誤。原裁定並敘明抗告人係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乃針對刑法相關殺人等罪科處死刑事由是否合憲者不同,且該判決性質上為法規範,與抗告人提出之其餘另案裁定所表示之法律意見,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原裁定復載敘抗告人固主張其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欠缺自我辯護能力,並聲請調取其自羈押迄今之在監所輔導紀錄及全部就醫資料作為聲請再審之新證據,然此係關於量刑情狀之事項,亦非前揭再審事由所指足使抗告人受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新證據。綜上,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其所聲請之停止執行,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原確定判決已依憑抗告人於案發後報案所述內容及於員警到場時之各項臨場反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抗告人行為時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之鑑定報告、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對抗告人所做之「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報告」及證人即吳佳慶醫師與黃孟涵心理師之證詞,綜合參酌而詳述認定抗告人並無刑法第19條各項規定適用之理由,經核並未悖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抗告人聲請調查關於其案發後身心狀況之上開證據,其待證事實並非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或得適用法定「免除其刑」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要件之事由,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之再審要件不符,原審未依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調查,亦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就原裁定已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再事爭辯,或就原確定判決已調查並經審酌之證據再行爭執,徒憑己意對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均難認為有理由。綜上所述,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