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6號抗 告 人 簡文忠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聲請或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簡文忠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則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