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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58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80號抗 告 人 康偉成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康偉成對原審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0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欄壹所載。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聲請意旨,與聲請再審之法定要件不符,因認本件抗告人之再審聲請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為無理由,而予駁回。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刑事訴訟再審制度,乃判決確定後,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而

設之特別救濟制度,兼顧刑事訴訟之發現真實,及發揮再審特別程序之個案救濟功能,以避免冤抑。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或稱嶄新性、未判斷資料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明確性)特性,二者缺一不可,且先後層次有別。基此,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具有未經原確定判決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加以判斷之「新規性」,自應先予審查。若具「新規性」,再判斷其是否具有「確實性」,不得將已具「新規性」之新事證排除在外,僅依憑原確定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及其他卷內證據資料,即逕認再審聲請人所提之新事證不具「確實性」。是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對於再審聲請人所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及事由,何以未具備上開「新規性」或「確實性」要件,自應針對再審聲請所提出之證據逐一加以剖析論敘或說明,否則即有裁定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原判決係認定抗告人與告訴人康瀛豐為父子,告訴人係「上

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普公司)之負責人,並與抗告人共同經營該公司,嗣雙方因財務糾紛,告訴人申請暫停營業,抗告人明知上普公司已暫停營業數年,且未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使用,竟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偽造並行使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下稱本案支票)。抗告人以發見新事實及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具狀聲請再審,並附具上普公司於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後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169-031-00060162號甲存帳戶支票簿影本(再證1)、上普公司扣款授權書(再證2)、QL1742302號支票存根聯(再證3,記載為押票)、QL1742304號支票存根聯(再證4,記載展延票QL1742388號於民國106年開出,擔保姜小玲房貸轉貸一事)、議價紀錄表(再證5,顯示支票可作為工程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黃順然簽收QL1742338號支票字據(再證6,記載該支票僅作保證用)、抗告人與李安琪所書立QL1742334號支票(再證7,記載只能作抵押票使用,不得軋票)、上普公司關係企業之普昇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所設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戶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期間歷史交易明細表(再證8)、抗告人及股東潘秋帶於105年出資供上普公司作為營業用資金證明資料(再證9)等為其新證據,用以證明抗告人有權簽發本案支票,而本案支票均為保證票,並非簽發憑票支付票款之支付工具票據,且係107年以前所作成發票日在2到3年後之遠期支票,並非110年2月至8月所作成之偽造支票,應無偽造有價證券問題;另以告訴人僅係借名登記為上普公司之掛名股東及董事,實際上無任何出資,亦非真正股東,自無從擔任上普公司之負責人,為原判決所未經斟酌之新事實;並聲請傳喚證人康鳳嬌等人作證。原裁定雖有說明抗告人請求傳喚上開證人並無調查必要之理由(見原裁定第8至9頁),但僅依原判決載敘得心證之理由及原判決卷存證據資料,審酌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理由是否可採(見原裁定第5至8頁),並未對於抗告人所提出上開事證,逐一詳予審認說明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則如何得出原裁定所稱:「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上開各節,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之結論?尚欠明瞭,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綜上,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違誤,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