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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5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86號抗 告 人 張江山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並以事實認定錯誤為其理由,至於不致影響於事實確定之審判違背法令則不與焉。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嶄新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顯著性、明白性)」特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以此兼顧法安定性與無辜者之救濟。所謂「新規性」,係指該事證未曾經原確定判決之法院為實質評價取捨者而言,故屬第一階段之形式要件;又所謂「確實性」,則指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之結果,足以使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產生合理懷疑,而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蓋然性者,則為第二階段之實質要件。反面言之,若為原確定判決已經調查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聲請再審意旨徒就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憑己意,再事爭執,即與「新規性」之要件不符;又雖屬新事實、新證據,然若此等新事實或新證據縱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期間即行提出,仍無從動搖原確定判決所形成之確信心證時,即不符合「確實性」之要求。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張江山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略如原裁定所載。經查:抗告人主張之新證據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

1、10699號不起訴處分書,業經原審法院調查審認明確,並於原確定判決中詳為交代不予憑採之理由(原確定判決第16頁第14至21行),是該不起訴處分書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所定「新證據」之要件。另抗告人尚請求調查證人曹竣斐、石志安被扣案之手機,及其他通訊監察譯文、行蒐照片等證據,以確認抗告人與曹竣斐、石志安互不認識、並無任何往來,而無犯意聯絡,惟原確定判決認定抗告人有罪之理由及所憑證據,並非僅以證人曹竣斐、石志安之證述為唯一依據,是抗告人聲請意旨所提之證據資料,無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客觀上仍難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理由,是抗告人之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業已詳敘其得心證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證人曹竣斐、石志安為長期在屏東縣高樹鄉公所進行圍標之集團首腦,石志安固證稱有以抗告人經營之瑞明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云云,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81、1069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自屬新事實、新證據;證人黃綉惠於審理中亦證稱不認識抗告人,此亦為新事實、新證據。且本件除曹竣斐、石志安之供述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檢察官亦未提出抗告人與曹竣斐間之通話或見面紀錄及參與本標案之相關討論紀錄等積極證據,且本案亦未令曹竣斐、石志安與抗告人為對質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第159條第1項,渠等供述證詞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故不得為判斷依據,等語。

四、經查:抗告意旨所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

1、10699號不起訴處分書,業經原確定判決敘明該案與本案係不同事實,無從資為抗告人有利認定之理由等旨(見原確定判決第16頁),另曹竣斐、石志安之證詞,亦經原確定判決調查斟酌在案(見原確定判決第12至14頁),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已敘明事項,及原確定判決已經調查斟酌之事實或證據,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憑己意,再事爭執,依前開說明,即與「新規性」之要件不符;另黃綉惠(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之證言亦經原確定判決斟酌在案(見原確定判決第14頁),且依原確定判決之認定,黃綉惠係受謝菊香(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施壓洩漏招標之應秘密事項,是黃綉惠縱證稱不認識抗告人,亦無從動搖原確定判決所形成之確信心證,自不符合前開「確實性」之要求。抗告意旨另以本案未依法令其與證人曹竣斐、石志安對質詰問,曹竣斐、石志安之證詞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判斷依據云云,核屬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亦非本件再審程序所得審究。綜上,本件抗告意旨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要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