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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66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66號抗 告 人 李素華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限制出境、出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李素華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92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