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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6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67號再 抗告 人 黃亦榤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1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黃亦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