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71號再 抗告 人 胡連庭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胡連庭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4年度台抗字第2080號)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