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72號抗 告 人 劉睿騰(原名劉啓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劉睿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