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84號抗 告 人 林一宏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一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