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85號再 抗告 人 李建賢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李建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主辦)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