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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6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86號再 抗告 人 劉偉哲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劉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64號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4年度台抗字第2363號)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