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87號抗 告 人 連紀循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連紀循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077號裁定予以駁回。則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