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750號抗 告 人 曹源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於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執行殘餘刑期之指揮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在案;然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及第153條第3項規定略以: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而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倘不服法務部之復審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在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該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等旨。是以,於上開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除於該等法律修正施行前已聲明異議而繫屬於普通法院審理,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繫屬之普通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者外(按即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僅得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而不屬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之範圍;苟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自難謂為合法。倘受刑人併就其假釋遭撤銷後有關檢察官對於殘刑之指揮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當初諭知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雖非法所不許;然此時法院審查之範圍,應僅限於該執行之指揮本身有無違法不當,並不包含為其前提之撤銷假釋處分與假釋之要件、效力及撤銷假釋事由等相關事項,以免違反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意旨,致生權限衝突。
二、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曹源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抗告人入監執行後,於111年9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抗告人於假釋期間故意犯攜帶兇器妨害公務執行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法務部矯正署遂於114年5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12840號函撤銷抗告人上開假釋之處分,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14年度執更字第57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抗告人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殘餘刑期5年10月又11日,有前揭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矯正署函在卷可稽。抗告人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其假釋之處分,及檢察官依該處分對其執行殘餘刑期之指揮,於前述監獄行刑法相關修正條文施行(即109年7月15日)後之114年9月25日(以監所收狀章所載日期為準)始向原審聲明異議。惟依前述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有關抗告人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分部分,應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而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並非原審所得審查。又檢察官於抗告人之假釋遭撤銷後,依法執行殘餘刑期,並非對抗告人處以新刑罰,執行期間亦非檢察官得以裁量,本件關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自難認有何違法不當。從而,抗告人請求原審撤銷法務部矯正署之撤銷假釋處分,於法不合;另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
三、經核原裁定之論斷、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稱:撤銷假釋雖屬法務部矯正署之行政處分,然檢察官執行之依據仍係已確定之刑事判決,僅接續執行尚未執畢之殘刑;抗告人不服撤銷假釋處分,無論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均應有管轄權;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考量抗告人係出於人類本性而偶然觸法,撤銷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之處分及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等語。惟抗告人對於法務部矯正署之撤銷假釋處分聲明不服,與其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其救濟途徑於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應屬有別,不容混淆,已經原裁定說明甚詳,並無違法可指。抗告意旨所引用之其他法院裁判,或係於監獄行刑法修正前已繫屬於普通法院之案件,或僅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而未一併主張撤銷法務部矯正署之撤銷假釋處分,均與本案情節明顯有異,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執他案之裁判結果,作為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論據。
四、依上說明,抗告意旨徒以前揭情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