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59號抗 告 人 賴順志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賴順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