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70號抗 告 人 卓哲義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卓哲義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