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71號再 抗告 人 姜政宏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強盜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姜政宏因加重強盜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