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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08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88號抗 告 人 許卉喬(原名:許芷筠、許芷芸)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

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 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 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 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 、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 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 審之餘地。又再審聲請人固得於聲請再審時同時聲請調查證據,惟倘其未釋明所欲調查之證據與再審事由存在之關聯性,或從形式上觀察,法院縱予調查,該項新證據亦無足使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無依同法第429條之3規定為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許卉喬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51號判決,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並聲請傳喚證人ENG WEILEN,欲證明告訴人李政漢非其招攬參與投資,亦非其下線等節,凡此單獨評價或與卷存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果,據為新證據等語。經查:原判決勾稽案內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確有所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已綜合抗告人部分不利己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李政漢不利之證詞、VR Bank社區收益制度示意圖、社區級差距制度說明、李政漢之VRB帳戶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酌以案內其餘證據資料,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所陳再審意旨,逐一載明:㈠所指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僅為刑之減輕事由,無應受免刑判決之可能,至宣告緩刑與否,則屬刑罰裁量範疇,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要件不符;㈡所執聲請傳喚ENG WEILEN到庭作證部分,以依卷證說明,抗告人既向李政漢推薦VR Bank平台投資制度(下稱本案投資方案),並提供相關簡報資料、介紹「迪倫(Dylan)」(姓名不詳)進一步詳細解說,而與「迪倫(Dylan)」有行為分擔,縱ENG WEILEN見聞「迪倫(Dylan)」親自招募李政漢參與投資,經與卷內其他證據綜合觀察判斷,仍不足動搖原判決所認定有罪之事實。綜上,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指各節,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要件不符等各情,業經原審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經查,依狀載所指,抗告人聲請傳喚ENG WEILEN即未到案之「Kayden、小馮、Bossco」,欲證明李政漢非由其招攬等節,惟原判決已綜合卷證資料,認定抗告人在通訊軟體微信創設群組並傳遞勸誘投資訊息,與陳科廷(另案通緝中)、「迪倫(Dylan)」、「Kayden、小馮、Bossco」等人共同分工招攬不特定人,並參與促成李政漢加入本案投資方案,係基於自己犯罪意思參與犯罪,而為不同分工,與上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等旨,原裁定就「迪倫(Dylan)」有無親自招攬李政漢參與投資,何以無礙抗告人就招攬李政漢參與本案投資方案之犯罪事實應共同負責,已說明其判斷之理由,因認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既欠缺動搖原判決所認定事實之作用,無依聲請調查之必要,原裁定此部分說明雖未盡詳細,然於結果不生影響。其餘抗告意旨所載各節,無非係以執其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證據,就原裁定已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任意指摘違法,據以請求撤銷原裁定而准其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