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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10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108號抗 告 人 潘秋月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秋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潘秋月不服原審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