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15號抗 告 人 吳力安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吳力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