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16號再 抗告 人 林厚德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4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厚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