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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21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17號再 抗告 人 賴騰達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