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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3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36號抗 告 人 鄭振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鄭振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64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