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44號抗 告 人 蔡廷瑋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蔡廷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06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0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