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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再 抗告 人 張慶輝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慶輝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