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35號抗 告 人 陳志峰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志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