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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36號再 抗告 人 潘志宗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潘志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