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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抗 告 人 耿漢生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6號),再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耿漢生因過失傷害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或再抗告,乃抗告人猶提出「刑事抗告狀」,再行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