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15號抗 告 人 尤永祥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尤永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聲明不服,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仍有異議,請求重新裁定,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