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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98號再 抗告人 曾國斌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曾國斌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2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提出「聲請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