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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59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99號再 抗告 人 吳宗仰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宗仰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