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抗 告 人 黃胡寶蓮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之訴訟救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即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經查:㈠本件抗告人黃胡寶蓮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279號裁

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2號裁定,以其再抗告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