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08號再 抗告 人 張家偉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家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6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