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09號再 抗告 人 鄭俊彥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鄭俊彥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