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10號再 抗告 人 林瑜亮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9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瑜亮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9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92號裁定駁回後,復於民國114年3月6日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