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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76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60號抗 告 人 潘澔駒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潘澔駒因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其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所反映之人格特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年邁父親抱病持續探視、關懷,已知悔悟,絕不再犯。其家庭支持系統完整,家人親情可感化其一時偏差之行為。請重新從輕定刑,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法、不當,僅係依其主觀之期望,請求考量其犯後態度及家庭狀況,從輕定刑,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