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67號再 抗告 人 洪名宏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洪名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