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80號再 抗告 人 蔡柏鴻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1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蔡柏鴻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