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9號再 抗告 人 關瑞進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確定裁判是否有認定事實或違背法令之違誤,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或依其他程序救濟之問題,與前述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無涉,非屬聲明異議範圍,尚不得循上開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關瑞進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7年,然上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於嚴苛,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惟再抗告人係以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於嚴苛等為由聲明異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認第一審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並無違誤,因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仍以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顯有違誤為由,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