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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7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13號再 抗告 人 簡嘉宏上列再抗告人因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1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簡嘉宏因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