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抗 告 人 張祐邦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張祐邦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