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抗 告 人 李浩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李浩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均相同)17年6月(即A裁定)、8年8月均確定(下稱B判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定應執行刑8月(即C裁定)、6月(即D判決)均確定,以上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抗告人所犯A裁定各罪中首先確定之判決為其附表編號1之99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決,確定日為99年3月8日,而B判決及C裁定各罪之犯罪日均在前述確定日之後,均無法與A裁定編號1、2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抗告人請求將A裁定編號1、2與C裁定各罪合併定執行刑,而將A裁定編號3之後之8罪與B判決重定執行刑,任意拆分重組,難認可採,在前述確定裁定、判決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以致原定刑之基礎已變動之情形下,檢察官以其所請未合而駁回其請求,經核並無任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俱與卷內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數罪,業經A、B、C裁判各定執行刑17年6月、8年8月、8月,加上新北地院所判處之6月,接續執行總計27年4月,責罰並不相當,或可將原審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裁定(即A裁定)中之附表編號1、2之罪抽出,將其餘編號之各罪與原審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即B判決)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對抗告人較有利,請重定執行刑讓抗告人能早日回家與母親團聚。
四、惟查:
(一)上開定應執行刑之A、B裁判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拒卻抗告人所請(即民國113年5月14日新北檢貞鞠113年執聲他1971字第0000000000號否准函,見本院卷第65頁)及原審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主張改以A裁定之附表編號3至10與B判決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另定執行刑乙事,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之規定,惟本件A裁定、B判決接續執行結果為26年2月,並未逾抗告人所主張依上開分組所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最長期(30年8月),對抗告人而言,尚非必然不利。
(二)抗告意旨仍重執抗告人之個人主觀意見認為A、B裁判執行之結果有責罰顯不相當情形,並以另行組合方式指摘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容非有據。
五、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