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64號再 抗告 人 曾俊虎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又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認法院之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屬得否另循其他程序處理之問題,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
二、再抗告人曾俊虎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其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向第一審法院聲明異議,意旨如其提出於第一審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原裁定認為第一審以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無違誤,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略以:再抗告人雖請求將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下同〉24年確定)、第一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下稱B裁定,應執行3年2月確定),拆分成甲組合(A裁定附表編號1至14部分)及乙組合(A裁定附表編號15至20部分與B裁定附表所示7罪)而重新定刑,對再抗告人較為有利,並主張若接續執行A、B裁定共計27年2月之刑期,有責罰顯不相當之嚴苛情形。惟A、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況前述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日,為A裁定附表編號1之民國107年3月5日;而B裁定之7罪,其犯罪時間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後所犯,自無從將A、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檢察官否准再抗告人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其執行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等語。
四、再抗告意旨略稱:A裁定附表編號1至14之罪,先前已經4次重複定刑,檢察官竟將前述各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15至20之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原審法院未以違反ㄧ事不再理原則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仍作成A裁定,致再抗告人受有雙重處罰之危險。又有關A裁定附表編號18之殺人未遂罪刑部分,再抗告人係於原審法院更審時撤回上訴,此部分之宣告刑應以原審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2等號判決所諭知之5年8月為準;檢察官竟以第一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0等號判決之宣告刑6年為基礎,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刑,即屬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原裁定誤認A、B裁定已具實質確定力,尚有違誤等語。
五、惟再抗告人前揭所陳,無非指摘A裁定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或該裁定其中部分確定判決之認定不當,而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依上開說明,乃再抗告人得否另循其他程序處理之問題,自無從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始藉由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又A裁定附表編號18所列之罪,原審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2等號判決諭知5年8月,既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7等號判決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即已不復存在,自無從作為A裁定之定刑基礎;再抗告人嗣於該案更審時就此部分撤回第二審上訴,該審級之訴訟繫屬即告消滅,第一審就此部分之判決因而確定;A裁定附表編號18因此列載該案第一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0等號判決關於再抗告人殺人未遂部分所諭知之刑期,於法並無不合。況A裁定附表編號1至14部分,先前雖經第一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6年確定,惟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之A裁定附表編號15至20各罪,即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與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致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尚屬有別。再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係以自己之說詞,就原裁定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爭執。應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